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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的通知
日期:2019-01-10 00:00:00  发布人:教育督导与评估建设办公室  浏览量:421

 

 

 

 

 

 

重人科〔201769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关于印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二级院(部)、各部门

学校对《教学督导工作条例》进行了修订,并经2017410日院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2017年4月20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学督导的职能和作用,实现督教、督学、督管三位一体的工作目标,有效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指导,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督导要与加强教学管理相结合,要与行政对教学监督、检查相结合,要与教师评教、教师评学、学生评教相结合。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应坚持育人为本、质量第一;既督又导、重在指导;以督促改、以督促建、重在建设等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教学督导工作是由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和各二级院(部)教学督导小组两级督导组织完成。

第五条  学校成立校级教学督导委员会,按照学科门类选聘校专、兼职教学督导委员,校专职教学督导委员由学校选聘,校兼职教学督导委员依据各二级院(部)推荐名单进行选聘。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校教学督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教务处主要领导及一位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担任副主任委员,其余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为校级专、兼职教学督导委员。

第六条  校教学督导委员会下设公室,挂靠教务处 。

第七条  各二级院(部)建立本单位教学督导小组,教学督导小组受本单位行政领导和管理,并接受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年或学期教学督导工作整体计划。

(二)选聘校兼职教学督导委员。

(三)参与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编制审定及教学评估等重要教学工作。

(三)检查评定全校教学工作状态。

(四)全面监督、检查各二级院(部)教学工作情况。

(五)组织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深入课堂、实验室听课,评教评学,帮助指导教师提高教学水平。

(六)监督、检查学生学习情况,教育、引导学生自觉刻苦学习;向有关单位、部门反映学生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抓学风建设。

(七)向校领导、有关部门和各二级院(部)领导反馈督导信息,提出有关教学方面的意见、建议或方案。

第九条  校教学督导办公室是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会务工作。

(二)收集、汇总、传递校教学督导委员的各种信息。

(三)印制、收发、保管教学督导工作的各种文件资料。

(四)负责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各种通知事项。

(五)负责统计、上报教学督导委员的工作报酬。

(六)草拟各种教学督导工作的文件。

(七)完成校教学督导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条 各二级院(部) 督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论证本院(部)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二)参与审议本院(部)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教学大纲。

(三)检查本院(部)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执行情况。

(四)参加本院(部)教学工作的自查自评。

(五)深入本院(部)听课评教,帮助指导教师改进教学。

(六)对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本院(部)领导和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反馈信息。

 

第四章  校教学督导委员

第十一条  校教学督导委员实行聘任制,聘期原则上为两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二条  校教学督导委员聘任条件:

(一)政治觉悟高、作风正派、公正严明,敢于坚持原则。

(二)校级专职教学督导委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校级兼职教学督导委员原则上也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新聘任的校级教学督导委员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三)有较为丰富的高校教学经验或教学管理经验,教学效果良好。

(四)热爱教学督导工作、工作积极主动、责任感强,能承担各项教学督导工作任务 。

(五)善于沟通引导,具有丰富的的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调查研究的能力。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会议制度:

(一)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教学督导委员工作专题会议,布置督导工作任务,总结教学督导工作,交流教学督导信息。

(二)各二级院(部)督导小组每学期召开一次督导员会议,研究、安排教学督导工作,交流督导信息。

(三)各二级院(部)督导小组每学期召开一次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

第十四条  信息反馈制度:

(一)校教学督导办公室每学期出刊一期《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教学督导简报》,由教学督导委员及学院(部)提供1-2篇有关教学工作的建议、信息、评论等稿件。

(二)校教学督导委员在教学督导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特别是重大教学事故或者有重要的建议应及时向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教务处和校领导反映。

(三)校教学督导委员应认真填写听课记录,按时将听课记录表交到校教学督导办公室。

(四)校教学督导办公室每月汇总、统计校督导委员听课评教情况,及时向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教务处和校领导反映教师授课、学生学习的情况。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委员工作方法:

(一)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每学期集中进行期中、期末教学检查,期末考试检查,以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工作检查;平时分散深入课堂检查教师上课情况和学生学习情况。

(二)坚持重点与一般相结合。每学期既要对教学全过程进行督导,又要突出重点,督促、检查当前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坚持事前告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

(四)坚持以师生为本,以帮助提高教学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与教师、学生的沟通,听课后及时向被听课教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坚持督教督管及加强引导相结合,既要找出存在的问题,又要给予帮助和指导。

 

第六章  待遇与保障

第十六条  校专职教学督导委员由学校干部人事处公开选聘,福利待遇与工作职责及任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第十七条  校兼职督导委员每周听评课不少于两课时,每学期不超过四十课时。听评课费用按本人职称相应课时费计算,并将此纳入其教学工作量。参与学校相关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编制审定、教学检查、评价评估、教师职称评定、师生座谈会,教学督导简报收集及编撰、组织讲座等工作,根据其职称标准按照实际工作量计算酬劳。

第十八条  各二级院(部)成立督导小组,相关工作制度及职责由二级院(部)自行拟定,二级院(部)督导小组成员听评课及参与学院(部)教学相关工作费用标准参照校兼职教学督导委员费用标准执行。

 

第七章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教务处及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解释,同时废止《西南大学育才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试行)》西育〔2011259号文件,如原相关规定与本条例相冲突,则以本条例为准。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年4月2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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