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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的通知
日期:2019-01-11 00:00:00  发布人:教育督导与评估建设办公室  浏览量:981



重人科〔2018275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关于印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为建立健全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发挥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提升师资水平、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学校对《教学督导工作条例》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20181225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发挥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提升师资水平、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通过对教学管理、教学运行、教学建设及教学效果的检查、监督、评估指导,及时客观地向学校、相关部门和学院反馈教学现状,查找问题,发布教学质量状况等教学工作信息,提出教学工作建议,形成教学工作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改进机制。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应坚持育人为本、质量第一;既督又导、重在指导;以督促改、以督促建、重在建设等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实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管理制度。

第五条  学校成立校级教学督导委员会,按照学科门类选聘校专、兼职教学督导委员,校专职教学督导委员由学校选聘,校兼职教学督导委员依据各二级学院推荐名单进行选聘。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由校长担任校教学督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教育督导与评估建设办公室、教务处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其余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为校级专、兼职教学督导委员。

第六条  校教学督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育督导与评估建设办公室。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建立教学督导小组,设组长1人,小组成员根据专业数、教师数和学生规模数确定,一般 5-7人。教学督导小组受本单位行政领导和管理,并接受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校级教学督导委员会及成员围绕学校“督教、督学、督管”工作目标,重点开展以专项问题或突出问题为导向的督导工作和调研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 制定学校督导工作规划或工作计划;审议学校督导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参与审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

2. 督教。围绕课堂(含理论课、实践课)教学,通过听课、看课、评课等形式,督导教师教学;通过检查、评估等形式,督导教学规范,评价教学效果;

3. 督学。开展学生学习督导、检查、调研等工作。教育、引导学生自觉刻苦学习;向有关单位、部门反映学生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抓学风建设;

4. 督管。以校内第三方身份督导、检查学校各项教学政策、制度的执行与落实;检查和指导学院教学督导小组工作;对学院的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向校领导、有关部门和各二级学院领导反馈督导信息,提出有关教学方面的意见、建议或方案,并督促改进;

5. 专项检查。参加学校开展的各项教学检查活动,包括教学秩序和考试秩序巡视,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审阅, 试卷、毕业论文(设计)及各类教学档案的检查等;

6. 专题调研。对学校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等进行专项调研,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7. 遴选推荐。发掘和遴选各类优秀教师、优秀课程、优秀教学改革项目,并向学院及教务处推荐;

8. 参加督导工作会议,撰写督导工作报告。

第九条  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是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 负责学校教学督导工作任务的布置、检查和落实;

2. 草拟各种教学督导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3. 印制、收发、保管教学督导工作的各种文件资料;

4. 收集、汇总、传递校教学督导委员的各种信息;

5. 负责统计、上报教学督导委员的工作报酬;

6. 负责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督导小组及成员围绕学院“督教、督学、督管”工作目标,对本学院人才培养全过程、全要素、重点课程、重点教师实行全覆盖的教学督导和持续改进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1. 讨论、论证,并参与审议本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教学大纲;

2. 督教、督学、督管。原则上学年内对本学院所有专业必修课程实现全覆盖听课或看课,重点指导新教师教学规范和教学水平提升,关注外聘教师对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理解;加强对实验教学、校外实习的教学检查,规范实践教学;监督检查本学院教风学风建设;收集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本院(部)领导和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反馈信息;

3. 参加学院各项教学工作专项检查;

4. 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聘任条件与办法

第十一条  校教学督导委员聘任条件:

1. 政治觉悟高、作风正派、公正严明,敢于坚持原则;

2. 校级专职教学督导委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校级兼职教学督导委员原则上也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新聘任的校级教学督导委员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3. 有较为丰富的高校教学经验或教学管理经验,教学效果良好;

4. 热爱教学督导工作、工作积极主动、责任感强,能承担各项教学督导工作任务;

5. 善于沟通引导,具有丰富的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调查研究的能力。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实行聘任制。校专职教学督导由学校干部人事处公开选聘,校兼职督导由学院按照督导委员聘任条件推荐,教育督导与评估建设办公室会同干部人事处、教务处等部门审核,提出拟聘名单,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分管校长签批,由学校聘任,聘期2年。学院教学督导小组成员由学院参照聘任条件自行遴选并聘任,报教育督导与评估建设办公室备案,聘期2年。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会议制度:

1. 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教学督导委员工作会议,布置督导工作任务,总结教学督导工作,交流教学督导信息;

2. 各二级学院(部)督导小组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督导成员会议,研究、安排教学督导工作,交流督导信息;

3. 各二级学院(部)督导小组每学期召开一次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

第十四条  信息反馈制度:

1. 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每学期出刊2期《教与学之窗》简报,主要通报各类人员听课、教学事故处理、教学检查和教学质量改进等情况,宣传优秀教师和优秀学生的教与学事迹,弘扬优良教风和学风;

2. 校教学督导委员在教学督导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特别是重大教学事故或者有重要的建议应及时向教育督导与评估建设办公室反映;

3. 校教学督导委员应认真填写听课记录,每月底将听课记录表交到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4. 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每月汇总、统计校督导委员听课评教情况,及时向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所在二级学院和校领导反映教师授课、学生学习的情况。

 

第六章  待遇与保障

第十五条  校专职教学督导委员福利待遇与工作职责及任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第十六条  校兼职督导委员每周听评课不少于1课时,每学期原则上30课时。听评课费用按本人职称相应课时费计算,并将此纳入其教学工作量。参与学校相关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编制审定、教学检查、评价评估、教师职称评定、师生座谈会,教学简报收集及编撰、组织讲座等工作,根据其职称标准按照实际工作量计算酬劳。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督导小组成员听评课及参与学院教学相关工作费用标准参照校兼职教学督导委员费用标准执行。

 

第七章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教育督导与评估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同时废止《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重人科〔201769号)文件,如原相关规定与本条例相冲突,则以本条例为准。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12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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